赡抚扶养

离婚后前老丈人索要赡养费,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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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原夫妻双方虽在《证明》中约定男方同意……愿意担负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但该约定亦是夫妻间对财产事项的约定,不必然在前女婿与前老丈人之间产生合同的约束力。现离婚后,以该《证明》为依据,主张前女婿应按约定向其支付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支付的赡养费依据不足。

离婚后前老丈人索要赡养费,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被驳回
杜某等与佟某赡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京01民终3240号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赡养费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某。

  上诉人孙某、杜某因与被上诉人佟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5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杜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佟某给付孙某、杜某赡养费142 500元。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二条肯定并鼓励基于姻亲关系的赡养行为,赡养是单务法律行为,本案中的赡养为约定赡养义务。姻亲关系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合法有效,孙某1与佟某签订的《证明》合法有效,孙某、杜某基于该《证明》约定主张权利应得到支持。

  佟某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孙某、杜某的上诉请求。

  孙某、杜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佟某给付孙某、杜某2015年1月18日至2019年11月4日的赡养费共计142 500元(按每月3000元计算,共计47.5个月)。

  佟某在一审法院辩称:1.佟某与孙某1原是夫妻关系,孙某1与佟某签订的《证明》是在双方发生争执后,由孙某1起草,佟某为了维持夫妻家庭生活而签字。从《证明》内容上看,孙某1几乎把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界定为孙某1个人财产,所有钱款都在孙某1管理和控制之下。2.佟某并不排斥孙某1孝敬父母,但佟某并不具有赡养孙某、杜某的义务,孙某1有赡养二位老人的法定义务,本案《证明》中所说的赡养费明显带有赠与的性质,佟某随时可以拒绝支付。2017年孙某1与他人生育一女儿,故佟某与其离婚,孙某1的不忠行为导致佟某支付赡养费的事实及法律基础丧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某、杜某系孙某1之父母。孙某1与佟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26日,法院作出(2019)京0108民初8917号民事判决:一、准予孙某1与佟某离婚;二、婚生子佟某2由孙某1抚养,佟某自2019年8月起每月支付佟某2抚育费5600元,至佟某2十八周岁;孙某2由孙某1自行抚养,抚育费自行负担;三、位于509室房屋一套、位于10619号房屋一套均归孙某1所有;四、孙某1名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本金及利息、孙某1名下住房公积金均归孙某1所有;佟某名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本金及利息、佟某名下住房公积金均归佟某所有;佟某名下账号为6217 9001 0002 0072 974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为6222 6009 1003 7525 944的交通银行账户内本金及利息均归佟某所有;五、佟某名下香港嘉然国际贸易公司股权归孙某1所有;六、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孙某1支付财产折价款169 378元;七、孙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佟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0 000元;八、驳回孙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佟某的其他请求。判决后孙某1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京01民终956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孙某、杜某主张依据孙某1与佟某签订的协议由佟某支付赡养费共计142 500元。为此,孙某、杜某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孙某1与佟某签订的标题为《证明》的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女方孙某1,2011年来京上班,分别在拉手、京东等单位就职,就职期间薪资可查,经统计:截止到2015年7月14日,入职百度前,女方薪资(含奖金)收入达148万余元。且男方认可男方名下小区房产是在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完成。男方认知以下几项:……②男方同意,天津房产在其子姥姥杜某和其子姥爷孙某居住期间,绝不上门打扰其二老生活,且直到二老在房屋中养老送终前绝不打扰其两位的生活起居,并愿意担负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③男方同意本证明是女方代书写,但全权代表男方意愿,并理解意思完全内容,且同意婚内再购任何房产均为女方姓名和所有。女方同意,若双方儿子佟某2将来孝顺女方,则女方可以考虑将房产给其佟某2享有。”。孙某1与佟某均在该协议上签名捺印。佟某则主张上述协议系在双方发生争执后在孙某1要求下签订,目的系为了维系夫妻家庭生活,该条款系赠与性质,现因孙某1婚内过错导致离婚,故已丧失支付赡养费之基础,其有权随时拒绝支付。另查,在(2019)京0108民初8917号案件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上述协议之内容及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孙某、杜某依据孙某1与佟某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之约定要求佟某支付赡养费,该婚内财产协议为孙某1与佟某签署,该约定仅涉及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涉及案外人,故不能作为约束孙某、杜某以及佟某之间的权利义务之约定,故孙某、杜某依据上述协议要求佟某支付赡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遂于2020年12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某、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正确。

  二审中查明,孙某1和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除签订《证明》的协议外没有其他财产约定。孙某、杜某亦称在孙某1与佟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要求佟某给付赡养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佟某是否需承担给付孙某、杜某赡养费的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佟某与孙某1结婚后,与孙某1的父母孙某、杜某形成姻亲关系,在佟某与孙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1在其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其父母赡养费。佟某与孙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证明》,该证明具有财产约定的性质,且已经人民法院认定有效,故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此为依据。双方虽在《证明》中约定了:男方同意……愿意担负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但该约定亦是夫妻间对财产事项的约定,不必然在佟某与孙某、杜某之间产生合同的约束力。现孙某、杜某在其女孙某1与佟某离婚后,以该《证明》为依据,主张佟某应按约定向其支付佟某与孙某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支付的赡养费,依据不足。孙某1和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除签订《证明》的协议外没有其他财产约定,佟某与孙某1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佟某出于对孙某1的尊重和爱,自愿承担对孙某、杜某的赡养,是其自愿的行为,亦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赡养,而非以个人财产支付赡养费。孙某1与佟某签订标题为《证明》的协议,该协议仅涉及孙某1、佟某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对孙某1和佟某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孙某、杜某依据上述协议要求佟某支付赡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孙某、杜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孙某、杜某负担,其中1575元已交纳,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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