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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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生活不和谐,可以判决离婚?
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便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并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被告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 -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及答记者问(2023年12月11日)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举行“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副部长何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
如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就共有房屋主张权利吗?
张某某与某B离婚时虽然签署“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的声明,但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前述声明所载相关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某A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就离婚时未分割共有房产发生争议,其纠纷性质关系诉讼时效制度适用
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因夫妻双方离婚导致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基础丧失,双方就离婚时尚未处置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产生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在共有物分割诉讼中,一方共有人向另一方支付共有物折价补偿款,是物权纠纷中共有分割的基本形态,本质上属于物权纠纷。 -
离婚时已约定将房屋归一方所有,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益?
一般来说,只要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的时间早于执行依据债务形成的时间,在排除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执行。然而,离婚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对抗的是被执行人负担的普通金钱债权,而不包括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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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其子女,因具有道德义务不得撤销
因离婚时董某1归田某抚养,董某2作为父亲,基于董某1的身体状况和抚养安排,将涉案房屋赠与董某1,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对此生效判决亦已进行了确认,故董某2将涉案房屋赠与董某1的行为不得撤销。 -
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即具不可逆转特性
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婚姻解除情况即产生对外效力,具有社会公信力。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