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务

父母在班级群曝光家事被法院认定构成家暴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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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父母在班级群曝光家事属于精神家暴。遭遇网络精神暴力,受害人应收集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方骚扰,必要时提起离婚诉讼主张精神赔偿。

父亲把家事“闹”到孩子班级群和小区业主群,法院认定构成家暴!

  因夫妻矛盾,一位父亲不顾就读小学儿子的感受,屡次将夫妻感情不和、子女探望纠纷等家庭矛盾公之于儿子的班级群、家长群和小区业主群,在网络公共空间里将孩子推向风口浪尖……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认定上述行为构成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并依法制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回顾:父母矛盾升级,孩子无辜受害

  小林(化名)和老林(化名)系父子关系。近年来,老林与妻子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小林随母亲生活,与父亲见面机会减少,夫妻二人在子女养育问题上分歧不断,小林夹在中间备受煎熬。

  2025年11月起,老林多次使用情绪极端、贬损性强的语言,在小林的班级群、家长群及小区业主群中发布信息,公开指责岳父母及妻子一方“无脑”破坏家庭、霸占孩子、疏远老林与小林的亲子关系等。这些言论迅速传播,让小林在同学和老师面前抬不起头,在邻居中也承受巨大心理压力。

  无奈之下,小林向浦东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令裁定禁止老林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及网络平台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小林及近亲属,并禁止骚扰、跟踪、接触小林及近亲属。

  面对儿子的“指控”,老林辩称,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夫妻两人在子女教育、生活安排方面存在分歧所致,涉及对小林的监护权行使,自己在群内发帖系因夫妻感情破裂、探望权受阻引发的维权行为,并非针对儿子,且若支持禁止接触申请,将实质剥夺其对小林的监护权,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裁判:暴露隐私构成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林的行为已超出正常家庭矛盾表达的边界。其忽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多次使用情绪极端的语言将家庭隐私发布在儿子班级群、家长群和业主群,鉴于网络空间的公共性、信息传播的瞬时性、所在群组的社会性,该行为侵犯小林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严重影响其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老林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中关于精神侵害的认定标准,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法院据此裁定禁止老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以及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等方式骚扰小林及其近亲属。

  法院同时指出,老林与妻子之间因抚育问题产生的矛盾系偶发冲突,并无证据表明老林具有持续实施肢体暴力的危险。老林作为父亲,依法享有探望、监护小林的权利,小林亦应享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法院驳回了小林要求“禁止接触”的申请部分。

  法官说法

父母在班级群曝光家事被法院认定构成家暴侵权

  樊卓然

  浦东法院

  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一、只有“打孩子”才算家暴吗?

  提起“家暴”,公众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对家人拳脚相向的肢体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家庭暴力的类型并不限于肢体暴力,长期利用网络公然诋毁、诽谤家庭成员,实施语言暴力,或泄露个人、家庭隐私的,同样可能构成家庭暴力。

  二、精神侵害型家暴的认定条件

  家庭生活中,矛盾与摩擦在所难免,但偶发性矛盾往往表现为平等沟通、双向输出的特征,而精神侵害型家暴则具有单向压制、反复实施的特征。本案中,老林在两个多月内多次在社交群组暴露家庭隐私,妻子一方只能沉默应对,儿子最终被迫寻求法律保护。

  本案中,老林通过在网络空间暴露家庭矛盾隐私、贬损妻儿人格尊严的方式,意在给妻子一方施加心理压力,以在家庭矛盾的解决中获得控制地位,符合家庭暴力的该项特征。

  在网络空间暴露家庭隐私的行为会导致受害人产生强烈的羞耻感和恐惧感,对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这种“网络精神暴力”造成的心理创伤可能伴其一生,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

  三、父母的纷争,不应让孩子买单

  夫妻分居后因监护权问题产生矛盾,本可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这名父亲却采取了伤害亲人的方式处理。因此,即便夫妻间存在矛盾,也不应将孩子当成情绪发泄口、谈判筹码或报复工具。将成年人的恩怨暴露在孩子的学校和社区社交圈,本质上是对子女的情感虐待和监护失职。家庭矛盾应当理性协商、妥善解决,避免子女因家庭矛盾承受不应有的心理创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线索提供丨未家庭、审监庭

  本文作者丨汪晶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拳脚相加才算家暴,其实长期在网络公共空间曝光家庭隐私、贬损家人人格,同样触碰了法律红线。这种“网络精神暴力”会让孩子在社交圈抬不起头,造成难以愈合的心理创伤。面对此类精神侵害,受害人切忌陷入自证陷阱或默默忍受。应当果断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固定聊天记录、留存就医病历等方式形成完整证据链,并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不仅会制止这种单向压制的控制行为,还会在离婚诉讼中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成年人的恩怨绝不能让孩子买单,依法维权才是保护自己和孩子最好的方式。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及时固定网络侵权证据

不要因情绪激动删除聊天记录。第一时间对施暴者在微信群、业主群发布的贬损言论、过激文字进行截图或录屏保存,确保原始载体不被篡改。

收集精神损害后果证据

精神暴力往往造成隐性伤害。受害人应及时前往正规医院精神科就诊或寻求专业心理咨询,保留好病历、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及购买精神类药物的票据。

寻求外部力量介入留痕

在遭受网络辱骂或恐吓时,果断拨打报警电话。警方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和告诫书是证明家暴事实存在的重要官方证据,切勿错过最佳取证时机。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整理好上述证据,向居住地或家暴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禁止对方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继续骚扰、威胁,建立物理与网络的安全隔离带。

视情况提起离婚及赔偿诉讼

若婚姻关系已无法维系,可凭家暴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状中明确列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利用法律武器彻底摆脱控制并弥补身心创伤。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在家长群曝光家事算家暴吗?

答:算。利用网络群组公然诋毁、诽谤家庭成员或泄露家庭隐私,对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属于精神侵害型家庭暴力。

问题2:精神家暴和吵架有什么区别?

答:普通吵架是双向沟通,而精神家暴具有单向压制、反复实施的特征。长期在群里发过激言论贬损妻儿,意在施压控制,就是家暴。

问题3:遭遇精神家暴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

答:受害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禁止施暴者通过电话、短信、网络平台等方式侮辱、诽谤或骚扰受害人及近亲属,法院审查后会依法制发。

问题4:精神家暴维权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答:需要收集微信群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短信等直接施压证据,以及因精神侵害导致失眠、焦虑的医院就诊病历或心理咨询记录。

问题5:申请人身保护令会影响对方探视孩子吗?

答:法院会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若对方无持续肢体暴力危险,仅禁止其网络骚扰,不会剥夺其依法享有的正常探望和监护孩子的权利。

问题6:遭遇精神家暴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可以。因家暴导致精神损害的,受害者有权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结合家暴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