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务

男方父母以“不得离婚”为条件赠与,女方离婚后男方父母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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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父母婚前赠与若附加“不得离婚”条件,该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双方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后,赠与通常已生效;离婚时能否返还,要看是否属于未登记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等法定彩礼返还情形。仅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婚前赠与。

父母以“不得离婚”为条件的赠与,是否有效?

  男女双方缔结婚婚前,双方父母常会互相赠与财物,以此增进感情、促成婚姻。如果这类赠与约定了“不得离婚”的条件,一旦双方感情不和、提出离婚,赠与人能不能要求拿回之前送出的财物?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小张与小丽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议及婚嫁。婚前,为增进并维系双方感情,小张的母亲王阿姨代小丽支付其婚前房租等费用,并代为清偿小丽个人信用卡欠款及个人借款。转账时,王阿姨认为附有条件,即“登记结婚且长期共同生活”。此外,王阿姨还为小丽购置了黄金首饰,上述款项及财物合计20万余元。

  2023年1月,小张与小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11月,小丽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向小张提出离婚。王阿姨觉得,自己当时赠与给小丽时的条件,实际意思就是双方“婚姻关系长久续存、不得离婚”,现小丽提出与儿子离婚,导致自己做出赠与行为所附的核心条件无法继续成就,其赠与目的已不能实现,遂要求其返还黄金饰品及相应钱款。

  小丽则辩称,王阿姨给付的钱款性质复杂,其中部分属于彩礼,部分是日常生活开支,不应一概而论;且自己与小张已共同生活多年,故不应返还。双方协商未果,王阿姨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对小丽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判令小丽返还全部赠与财物。

  法院审理

  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款项及黄金饰品的法律性质认定;二、原告主张撤销赠与并返还案涉财物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点一

  王阿姨在二人婚前多次向小丽转账,并出资购置黄金,其中除日常小额转账外,剩余的19万余元支出显著超出普通亲友间日常人情馈赠的合理范畴,且黄金首饰也属婚恋习俗中典型的婚约贵重财物,据此,足以认定王阿姨的给付行为属于促成其子与小丽登记结婚、组建稳定家庭为核心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亦具备彩礼的法律属性。

  关于争议点二

  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对赠与所附条件的合法性界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而王阿姨在赠与小丽时附的“婚姻关系长久续存、不得离婚”约束条件,直接限制了小丽依法享有的离婚自由权利,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与公序良俗,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赠与行为的效力方面:本案中,小张与小丽于2023年办理结婚登记,并在此后共同居住、生活近三年,赠与所附的核心生效条件已完全成就,案涉款项已交给小丽使用,黄金首饰也已完成权利转移,案涉赠与行为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法定撤销权是否成立方面:小丽因夫妻感情破裂提出离婚的行为,不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形,因此王阿姨主张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是从案涉财物的性质方面:上述款项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涉及的彩礼退还的情形,不符合返还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具有彩礼属性,但若附加“不得离婚”等限制条件约束身份关系,该约定不仅有违婚姻自由的原则,也与社会善良风俗不符,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

  本案中,王阿姨在赠与小丽相关款项时,附有“登记结婚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条件,实际上将“婚姻关系永久存续、不得离婚”作为赠与的约束条件,限制了小丽的离婚自由,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和公序良俗。小张与小丽已于2023年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近三年,赠与所附核心条件已经成就,案涉赠与行为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也不符合返还彩礼的相关情形。

  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具体纠纷的定分止争,更彰显了司法对婚姻本质的深刻洞察,婚姻应当是双方基于情感的自愿结合,而非受限于财产约束的“不可解除之约”。法院依法否定“不得离婚”等附加条件的效力,既坚持了法律对公序良俗的维护,也明确了财产约定不能凌驾于身份自由之上。唯有如此,方能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回归爱与责任,让法律守护每一个个体的自由与尊严,以司法促家庭和谐、以法治精神护良善风俗。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专家评析

————知法善用、保护权益————

婚前父母出资、转账、买首饰,不能简单理解为“给了就要回”。法院会先看约定是否限制离婚自由,再看婚姻是否已经登记并共同生活,最后才判断是否属于法定彩礼返还情形。想降低风险,出资时尽量写明款项性质,保留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和票据;如果确实希望附加义务,也应避免使用“不得离婚”这类表述,可围绕财产归属、债务承担、家庭共同生活安排等合法事项约定。发生争议后,不要只凭情绪起诉,先梳理证据和返还依据,再决定协商、调解还是诉讼。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以下问答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问题1:父母婚前给钱说不能离婚,离婚能要回吗?

答:不能直接要回。“不得离婚”这类限制离婚自由的约定通常无效;钱款若已用于结婚、共同生活,且不符合法定彩礼返还情形,法院一般不支持返还。

问题2:婚前转账和黄金首饰算彩礼吗?

答:要看金额、时间、用途和当地习俗。明显超出日常往来、以促成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和首饰,常被认定为彩礼或附结婚目的的赠与。

问题3:哪些情况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答:主要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登记后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一般不支持返还,除非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过高。

问题4:赠与合同里写“长期共同生活”有效吗?

答:“登记结婚”这类条件通常有效;但把“长期共同生活、不得离婚”理解为限制离婚自由,相关约束条款往往不被支持。

问题5:想起诉返还婚前赠与,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重点准备转账记录、备注信息、聊天记录、购物票据、证人证言、婚礼和共同生活证据,以及能证明款项性质和支付目的的材料。

问题6:父母能代替子女起诉要求返还吗?

答:婚前彩礼纠纷中,实际给付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离婚纠纷中主张返还彩礼的,通常仍由夫妻双方作为当事人。

维权攻略

————类案参考、行动指南————

(以下攻略仅针对特定的情形,若情况不同请咨询邓杰律师)

先判断钱款性质

区分是恋爱日常开销、普通赠与、彩礼,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金额越大、与婚嫁关联越强,越可能被认定为彩礼或附条件赠与。

↓

核对是否具备返还条件

重点看有没有未登记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形;已经登记并共同生活较久的,返还难度较大。

↓

固定关键证据

保存转账凭证、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购物发票、首饰购买记录、婚礼照片视频、共同居住证明等,证明款项用途和双方真实意思。

↓

明确诉讼请求

可主张返还彩礼、撤销附义务赠与或返还不当得利,但要避免把“对方提出离婚”作为唯一理由,否则容易败诉。

↓

确定管辖法院

通常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涉及婚约财产的,也可结合合同履行地、财产所在地等因素选择管辖。

↓

参加庭审并围绕目的举证

重点证明给付目的、金额明显超出日常往来、对方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或恶意悔婚等情形。

↓

判决后及时申请执行

胜诉后对方不履行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对方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