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称孩子随父不利于健康成长 索要儿子抚养权被法庭驳回
本报讯 (记者解金钊 通讯员李坤)于小慧和吴自强2011年冬季协议离婚,约定一双儿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给抚养费1000元。半年后,于小慧起诉欲要回儿子的抚养权。日前,法院一审认定,于小慧未能证明吴自强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及儿女跟随父亲生活不利于健康成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于小慧诉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常遭吴自强打骂,这才提出离婚。吴自强以不同意离婚相要挟,逼迫女方放弃孩子抚养权,又设置重重障碍阻止女方探望。于小慧认为,吴自强的所作所为严重侵害了其作为母亲抚养孩子的权利,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而自己有独立抚养孩子的能力,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孩子更加公平、合理。她请求法院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前夫吴自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吴自强则辩称,协议离婚时并没有要挟、胁迫于小慧,男方在离婚时为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在经济上做出了很大让步。于小慧没有自己的住房,不利于孩子的抚养。
西青区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义务,无论是未成年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的直接抚养,还是另一方给付一定抚养费及行使探望权的间接抚养,均系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现原告以离婚时受被告胁迫及儿女均由被告抚养有违公平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未能举证证实其主张,且未向法院提供能证明被告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及子女跟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健康成长的确切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的心情可以理解,其要求抚养孩子的积极行为值得肯定,但子女抚养问题不仅涉及子女身心健康,还涉及作为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母的权利,无法定事由不可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原告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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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来源:今晚报 作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