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拉锯战”终落幕 司法拘留震慑拒养行为
利锋执行丨人大代表直击赡养“拉锯战”执行现场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义务。
01.嚣张拒养触法律
冯某(85岁)、唐某(81岁)二位老人育有三子(女),分别是冯大(化名)、冯二(化名)、冯三(化名),因二位老人年事已高,三个子女却互相推诿扯皮,以各种理由拒不照料,二位老人无奈向前锋区法院提起对三子女的诉讼,诉请三子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该案在本院主持调解过程中,法官提出按月轮流赡养的方案,但冯二强烈要求按天轮流赡养,最终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以此方案轮流按天赡养,后冯二履行几日赡养义务后就外出务工,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二位老人遂向前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在接到该案后立即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联系冯二,但冯二面对法院的提醒与沟通却态度恶劣且拒不履行。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冯二在广东务工,冯二的妻子在家中居住,且就居住在两位老人隔壁,虽然老人的要求仅仅是保障其每日三餐,但冯二却依然以所谓家庭矛盾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因其拒不履行,我院考虑到替代履行的方式,我院遂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万元。本着维系亲情,让老人得到妥善赡养,冯大与冯三同意继续赡养,待冯二过年回家后再补充履行其应承担义务的天数。
02.司法拘留显权威
2026年2月9日,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线索,称冯二已经回到家中,但还是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我院执行干警当即将冯二依法传唤至法院,然而冯二却在法院嚣张地表示:“我就是不得养他们,有本事你们把我关起来!”执行干警考虑到该案为家庭纠纷且老人年岁已高需要照料,暂未对冯二采取司法惩戒措施,而是优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执行干警对冯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冯二承诺于2月10日起由他开始照顾其父母一段时间,后续兄妹三人再轮流照顾。
2月10日,冯二来到法院要求解冻其银行账户,执行法官为真实了解二位老人是否得到冯二妥善赡养,遂组织执行干警到某村对该案进行现场执行回访,回访过程中发现冯二并未按昨日确定的方案履行,仍未向二位老人提供餐食,执行干警遂询问冯二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因并继续组织双方调解,为取得良好调解效果,化解矛盾纠纷,我院遂邀请前锋区人大代表赵圣军与蒋兴华、综治中心工作人员、村组干部至执行现场参与调解、见证执行。在调解过程中,冯二却反复顾左右而言他,仍不履行赡养义务,执行法官遂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当场宣布对冯二予以司法拘留15日,同时,我院向冯大释明,在冯二拘留期间由其继续照料老人生活起居,待冯二拘留期满后视其态度补充履行赡养义务天数或扣划冯二银行存款作为替代履行的费用,从而充分保障老有所养,周围群众纷纷拍手称快!
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03.法律条文要铭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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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丨张 准 李熠然 来源:前锋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