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恋爱

恋爱转账分手后能要回吗?法院判例揭秘返还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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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若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失效。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借婚约索财无效。法院会结合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酌情判决部分返还,并非所有转账都能全额退回。

恋爱同居期间转账,未结婚能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一方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就失去其基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借订立婚约之名索要财物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因此而取得的财物应返还给对方。对于恋爱同居期间的财务往来,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酌定返还部分款项。

  【以案释法】

  2022年,张某通过网络认识问某,2022年5月至2024年1月张某与问某恋爱同居。在此期间,张某通过微信转账向问某支付94100元。2024年初,张某以为与问某感情较为稳定,便向问某提出结婚登记,但问某拒绝与张某结婚,双方就此分手。分手后,张某认为恋爱期间问某向张某索要财物,张某为了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以结婚为目的向问某支付了款项,性质上也就是通常所谓的彩礼。问某拒不同意与张某结婚登记,双方并未订立婚姻关系,该款项应当予以返回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一方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就失去其基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借订立婚约之名索要财物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因此而取得的财物应返还给对方。问某辩称张某的转款均用于双方日常消费性支出,但根据问某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钱款用于张某与问某共同的日常消费,对于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案涉款项94100元,综合考虑张某与问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本院酌定问某向张某返还20000元。

  【法治建议】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婚约财产,如果属于,在双方未登记分手的情况下是否需要返还。借婚姻索取财物实质上是将婚姻关系异化为财产交易,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此条款旨在防止婚姻商品化,维护婚姻的自由和纯洁性。这是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否定,也是对社会公平与伦理的维护,通过平衡双方利益,防止经济利益扭曲婚姻的本质。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时,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时间、离婚原因、婚姻史等因素。因此,恋爱期间一方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就失去其基础。因此而取得的财物应返还给对方。

  对此,建议如下:

  1.宣传上注意观念引导。聚焦农村地区,关注适婚青年,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讲解,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作出的否定性评价,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维护正常的婚姻关系和公序良俗。通过培训乡村干部、乡贤作为“婚俗改革带头人”,通过熟人社会的影响力逐步改变观念。鼓励年轻人签署“婚恋承诺书”,形成群体示范效应。

  2.联合妇联、共青团、村居委会等组织,倡导“零彩礼”“低彩礼”婚俗,推广集体婚礼、旅行结婚等简约形式,减少攀比浪费。在学校开设婚恋教育课程,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婚姻和物质的关系,强调“情感基础”比“金钱交易”更重要,深化青年理性思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编写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法官  李  冬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恋爱期间的转账默认是赠与吗?

答:不一定。如果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法律上可能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一旦没结婚,赠与的基础就没了,可以要求返还。

问题2: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返还恋爱转账?

答:当你能证明转账是出于缔结婚姻目的,比如明确说过这是彩礼或为结婚准备的钱,且最终未能结婚,法院一般会支持返还。

问题3:同居生活过,所有转账都要按比例返还吗?

答:不是。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当地习俗、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决返还部分款项,而不是全额。

问题4:分手后,对方索要恋爱期间的所有花费怎么办?

答:首先要区分哪些是日常消费赠与,哪些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后者可能需要返还,前者通常视为一般赠与,要不回来。

问题5:借婚姻索取财物在法律上怎么认定?

答:指一方以结婚为名索要财物,这种行为违反民法典第1042条,是无效的,因此取得的财物应当返还给对方。

问题6:起诉要求返还恋爱转账,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答:关键证据包括:证明双方有结婚意图的聊天记录、录音,以及具体的转账记录。如果对方辩称用于共同消费,需由对方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