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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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判决执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额。 -
如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就共有房屋主张权利吗?
张某某与某B离婚时虽然签署“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的声明,但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前述声明所载相关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某A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离婚协议已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就共有房屋主张权利吗?
张某某与某B离婚时虽然签署“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的声明,但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前述声明所载相关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某A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因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儿子某A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某A享有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2016年,顺德丰公司基于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某A的请求权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某A的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某A的请求权应当优先保护。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和女儿所有且在女儿十八岁之前不得出卖有效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C与被告汪某A离婚协议约定座落于张公山新村××单元××号,全产权归女方及婚生女汪某B所有,女方在婚生女十八周岁之前,不得卖该处房产。协议约定有效。”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汪某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刘某C、汪某B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刘某C、汪某B名下。”于法有据。 -
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享有房屋所有权
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屋,在王某C与王某B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王某B所有。因房屋本来就登记在王某B名下,故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某B即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 -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另外一方,对抗债权强制执行需满足三个条件
离婚后,钟某A仍然以张某B名义用案涉商铺抵押贷款,表明钟某A对案涉商铺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持放任态度,其对案涉商铺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故钟某A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对案涉商铺的执行,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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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父母赠与其房屋离婚协议未办过户,子女不能因此取得物权并排除强制执行
刘某甲主张通过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赠方式取得案涉房产,但其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另外,案涉房产用途为商用,并非住宅,不属于为保障刘某甲最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用途。因此,刘某甲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依据父母赠与其房屋离婚协议未办过户,子女不能因此取得物权并排除强制执行
刘某甲主张通过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赠方式取得案涉房产,但其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另外,案涉房产用途为商用,并非住宅,不属于为保障刘某甲最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用途。因此,刘某甲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