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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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和女儿所有且在女儿十八岁之前不得出卖有效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C与被告汪某A离婚协议约定座落于张公山新村××单元××号,全产权归女方及婚生女汪某B所有,女方在婚生女十八周岁之前,不得卖该处房产。协议约定有效。”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汪某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刘某C、汪某B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刘某C、汪某B名下。”于法有据。 -
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享有房屋所有权
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屋,在王某C与王某B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王某B所有。因房屋本来就登记在王某B名下,故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某B即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