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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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由夫妻担任股东的公司会被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本案青曼瑞公司由某A、某B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资产归某A、某B共同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某A、某B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曼瑞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
即便夫妻二人出资设立亦系一人公司,双方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A、某B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曼瑞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