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
――本标签下共聚合7条信息――
-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和女儿所有且在女儿十八岁之前不得出卖有效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C与被告汪某A离婚协议约定座落于张公山新村××单元××号,全产权归女方及婚生女汪某B所有,女方在婚生女十八周岁之前,不得卖该处房产。协议约定有效。”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汪某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刘某C、汪某B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刘某C、汪某B名下。”于法有据。 -
女儿婚后起诉母亲讨要彩礼,一审以其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关于原告主张结婚彩礼由被告保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女方借婚姻索取男方财物的,男方可主张返还,但郎某迪作为女儿要求其母亲返还,于法无据。 -
遭受人身损害时女儿尚未出生,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
根据法律规定和损害赔偿法的相关原理,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才可以被列为被抚养人范围。本案中,吴某甲遭受人身损害时,其女儿尚未出生。吴某甲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 -
方丈留下400万巨额遗产 女儿起诉寺庙欲继承被驳回
9月20日,玉溪市中院宣判:释永修出家后,在寺院生活期间,其或寺院接受的布施、捐赠以及通过宗教活动取得的财产均属寺院所有,400余万元存款属于大悲普度寺,驳回原告张译云的诉讼请求。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