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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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将房屋赠与其子女,因具有道德义务不得撤销
因离婚时董某1归田某抚养,董某2作为父亲,基于董某1的身体状况和抚养安排,将涉案房屋赠与董某1,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对此生效判决亦已进行了确认,故董某2将涉案房屋赠与董某1的行为不得撤销。 -
依据父母赠与其房屋离婚协议未办过户,子女不能因此取得物权并排除强制执行
刘某甲主张通过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赠方式取得案涉房产,但其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另外,案涉房产用途为商用,并非住宅,不属于为保障刘某甲最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用途。因此,刘某甲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依据父母赠与其房屋离婚协议未办过户,子女不能因此取得物权并排除强制执行
刘某甲主张通过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赠方式取得案涉房产,但其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另外,案涉房产用途为商用,并非住宅,不属于为保障刘某甲最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用途。因此,刘某甲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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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归一方的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在特定情况下可对抗另一方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关某A关于由男方负责出租房屋,租金用于邵某F生活学习使用,以及邵某F因出国留学及未满18周岁,因而未过户的陈述较为符合情理,不能就此径行认定关某A存在严重主观过错。原审法院仅以关某A未办理产权登记、不涉及其生活保障以及未占有案涉房屋为由驳回关某A诉请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