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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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参与公司经营,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配偶应当与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自然人系作为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其配偶作为不仅在公司任职,且公司与其之间存在账务往来。可见,其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该公司系属“典型的夫妻店”,故案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
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可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配偶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本院认为,本案某A提起的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某B对自己及某C名下的房产执行,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某C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