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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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需要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吗?
某D本人作为保证人已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名,其个人在提供担保时无需征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某A在该合同中未签署姓名并不影响某D个人保证责任的成立与生效,某D以个人财产提供的担保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
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可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仅由夫妻担任股东的公司会被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本案青曼瑞公司由某A、某B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资产归某A、某B共同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某A、某B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曼瑞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
即便夫妻二人出资设立亦系一人公司,双方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A、某B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曼瑞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
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如经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应为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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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有房产,善意第三人取得财产抵押权
对合同相对方的文化融资担保公司而言,其基于对物权公示效力的信赖而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即使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基于物权公示效力和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护,也不宜轻易否定不动产登记簿公示登记的效力。 -
夫妻持公司全部股权但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双方在设立公司时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案涉公司债务纠纷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原审判决以此为由,判决其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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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一年物价上涨 女方要求前夫涨抚养费
1年前,福州一对夫妻离婚,女儿随母亲生活。如今,这个8岁大的女孩委托母亲上法院起诉父亲,提出物价上涨,父亲每月付800元抚养费根本不够,而且父亲收入提高了,抚养费也应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