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和女儿所有且在女儿十八岁之前不得出卖有效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C与被告汪某A离婚协议约定座落于张公山新村××单元××号,全产权归女方及婚生女汪某B所有,女方在婚生女十八周岁之前,不得卖该处房产。协议约定有效。”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汪某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刘某C、汪某B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在刘某C、汪某B名下。”于法有据。
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