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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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放弃继承有时限,不可“事后诸葛亮”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法院对李某一、郭某当庭提出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认可。作为李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履行处理李某债务的职责,故李某一、郭某、张某三人均负有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债务的法定义务。 -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确拒绝分割遗产的态度前诉讼时效未开始起算
对于原告方来说,拆迁仅是将遗产的形式从房屋转化为货币,并未改变遗产未分割、仍由被告方占有控制的情况,在原告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方明确拒绝分割遗产的态度前,诉讼时效未开始起算。 -
遗产继承诉讼时效司法裁判规则
周某2称被继承人周梦华去世后,双方均未提及诉争房产继承问题,自其父亲周克义去世后,因诉争房产继承事宜,其一直在向四原告及上诉人主张继承权,且上诉人周某1对该事实亦未予否认,故原审未认定已过时效亦无不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