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父母赠与其房屋离婚协议未办过户,子女不能因此取得物权并排除强制执行
刘某甲主张通过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赠方式取得案涉房产,但其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另外,案涉房产用途为商用,并非住宅,不属于为保障刘某甲最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用途。因此,刘某甲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