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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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2015年12月8日,民政部印发民发〔2015〕230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即具不可逆转特性
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婚姻解除情况即产生对外效力,具有社会公信力。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