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本标签下共聚合7条信息――
-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公布第32号令,发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2015年12月8日,民政部印发民发〔2015〕230号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婚姻登记条例(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25年3月2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
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即具不可逆转特性
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婚姻解除情况即产生对外效力,具有社会公信力。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为符合离婚实质要件的涉外婚姻当事人进行离婚登记,其后又以无管辖权为由、以自行纠正方式确认离婚登记行为无效的,对于该自行纠正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起实施,已废止)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起实施,现已被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所废止。 -
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