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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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由夫妻担任股东的公司会被认定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本案青曼瑞公司由某A、某B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资产归某A、某B共同共有,双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难以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某A、某B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曼瑞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此情况下,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B实际参与了成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成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某C再审主张成虎公司系“典型的夫妻店”,案涉债务系某A、某B夫妻共同债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