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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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B实际参与了成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财产与成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某C再审主张成虎公司系“典型的夫妻店”,案涉债务系某A、某B夫妻共同债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 -
即便夫妻二人出资设立亦系一人公司,双方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A、某B均实际参与公司的管理经营,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与青曼瑞公司财产亦容易混同,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