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
――本标签下共聚合3条信息――
-
继承人仅声明放弃继承债务人遗产,是否仍需承担其债务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偿还代偿款8万元;被告孙某乙对上述代偿款项在继承孙某甲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法院判决后,原告及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
放弃继承有时限,不可“事后诸葛亮”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法院对李某一、郭某当庭提出的放弃继承声明不予认可。作为李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履行处理李某债务的职责,故李某一、郭某、张某三人均负有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债务的法定义务。 -
继承人放弃继承,欠债就人死债消?
在法定继承人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已将遗产管理权移交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时,因不存在“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事实,因而不应引起“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诉讼,此时法院可认定法定继承人仍系实际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职责,负有在管理的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