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发布第二批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2026年5月15日)
编者按:
上海高院发布第二批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聚焦离婚财产申报中隐瞒财产将依法少分或不分、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保障、低龄子女真实意愿的司法尊重、拒送子女入学可变更抚养、家长暴力管教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困境儿童监护人确定等热点,强化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保护。上海高院发布第二批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切实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增加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值此5·15“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维护家庭权益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紧扣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涵盖了子女真实意愿征询、离婚财产申报、隔代探望权、遗产必留份等热点问题,既有裁判规则的明确,又有工作机制的创新,还有各部门的协同保护发力,充分展示上海法院近年来在涉少家事审判的生动实践,为全市法院家事纠纷化解提供更多的参考和指引。
典型案例目录
01.八周岁以下儿童意愿亦需尊重
02.确定适格监护人合力守护困境儿童
03.拒送子女入学法院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04.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
05.司法学校社会协同 制止家长暴力管教
06.隐瞒财产拒不申报 法院依法判决少分
07.刑民协同守护“监护真空”儿童
08.适用必留份 维护“一老一少”权益
09.未成年人开“黑车” 家庭教育指导助回归
10.引入外籍调解员 化解涉外家事纠纷
/ 案例1 /
八周岁以下儿童意愿亦需尊重
——周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女)与陈某(男)婚后于2015年生育长子小宇,又于2017年生育次子小希。周某与陈某于2023年分居,小宇、小希随周某共同生活。后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两个孩子均随其共同生活。陈某认为两个孩子应由两人各直接抚养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进行家事调查,调查中既征询了已满八周岁的小宇意愿,也对七周岁的小希一并进行了询问。小宇表达了想和妈妈共同生活的意愿。小希虽未满八周岁,但其语言表达明晰,表示知晓父母正在离婚,不希望父母离婚;如果父母一定要分开,希望也和妈妈一起生活,平时和哥哥关系最好,不想分开;如果法院把他判给爸爸的话,他会不开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婚生子小宇、小希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并结合孩子本人的意愿、就读及生活情况等妥善解决。本案中的家事调查结果显示,小宇、小希均明确表达要求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家事调查时小希虽尚未满8周岁,但其已经能够认识到相关行为且意思表达明确,对其真实意愿,人民法院表示尊重。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等情况,人民法院判令小宇、小希随周某共同生活,陈某负担部分抚养费。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十八条指出,“未成年子女不满八周岁但有表达意愿能力的,亦应当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判断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协同第三方专业的家事调查员调查、了解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及未满八周岁但已有一定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在确保该意愿出自本人,没有受到不当干预或外界影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充分尊重两个孩子的意愿表达,以上述意愿为基础,再结合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将两个孩子判归与母亲共同生活。这一做法契合《指引》中关于听取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工作要求,同时,人民法院在全面掌握两个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后,向父亲一方充分做好裁判说理,形成父母、子女各方均能接受的抚养方案,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社会效果良好。
/ 案例2 /
确定适格监护人 合力守护困境儿童
——曹某梅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曹某某(男)与翟某某(女)原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曹小某,后于2014年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曹小某随曹某某共同生活,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探望孩子两次。翟某某系精神壹级残疾,自己需要其母亲照顾。离婚后,曹某某长期失联,且因赌博将家中唯一房屋出售。曹小某与祖母及姑姑曹某梅共同生活,由曹某梅照料生活起居。曹小某自幼患有哮喘、癫痫等慢性疾病,后又被诊断为多动症、轻度抑郁,2025年3月因癫痫发作入ICU抢救治疗。面对激增的医药费,曹某梅想为曹小某申请“困境儿童补助”,但因其非监护人而未果。故曹某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曹小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由自己担任曹小某监护人。曹小某住所地居委会亦表示同意。
诉讼中,人民法院启动家事调查机制,联合区检察院、区妇联、社区与青少年事务中心,征询了翟某某、曹小某祖母及外祖母的监护意愿以及曹小某本人意见,并对曹小某的生活状况、心理状况以及曹某梅的监护能力开展全面评估。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小某的父亲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母亲又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缺乏实际监护能力,祖母及外祖母均年事已高,健康欠佳,监护能力不足。曹某梅长期与曹小某共同生活并实际照顾、抚育曹小某,双方建立了紧密、稳定的情感联系。曹小某也有强烈的与曹某梅共同生活的意愿。据此,人民法院认定翟某某因欠缺监护能力,与曹小某的监护关系终止,并判决撤销曹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曹某梅为曹某的监护人。
判决后,人民法院联系妇联、社区及专业社会力量对曹小某定期入户探访,关注其身体恢复、情绪变化,通过区妇联“家+暖心”项目提供心理辅导,邀请其参与暑期活动,融入同龄人群体;对曹某梅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适应监护人角色;将曹小某祖母纳入社区老年关怀项目,提供社区结对帮助。目前,曹某梅成功为曹小某申领了“困境儿童补助”,曹小某的身心逐渐恢复,性格更加开朗,且与曹某梅及祖母搬入新家,获得稳定的居住保障。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该条款规定了监护人的法定顺序,现实中存在未成年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但依据顺位应当担任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为年纪、精力等原因监护能力不足,而下一顺位中“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亲属”已实际照料未成年人并建立了稳定的情感联系的情况,人民法院应结合实际,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裁判。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征询未成年人本人意见、有资格的监护人的意愿以及开展监护能力评估等方式,综合考虑监护能力、情感依附、生活照料现状等因素,确定最为适格的监护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帮助曹小某真正走出生活困境,人民法院并未“一判了之”,而是将司法裁判与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判后观护、监护监督深度融合,既激活了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践效能,又为困境儿童提供了“裁判+救助+长效观护”的可复制模式,彰显了司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与温度。
/ 案例3 /
拒送子女入学 法院依法变更抚养关系
——陶某与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陶某(男)与赵某某(女)结婚,于2018年生育一女小陶,后因感情不合离婚。经过调解,2022年起小陶与赵某某共同生活。2024年9月,小陶就读小学一年级,赵某某仅在2024年9月2日送小陶到校,后小陶均未正常到校上学。学校多次与赵某某沟通,但赵某某一直以孩子身体不适等为由,拒送小陶入学。小陶的外祖父母多次上门劝说,学校以及教育、司法行政等多部门多次上门对赵某某进行谈话、提醒、训诫,要求赵某某送小陶接受义务教育均无果。陶某为女儿能顺利入学受教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陶一直与母亲赵某某共同生活,赵某某有义务对小陶的身心进行全方位的照顾、抚养。但被告赵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小陶接受九年义务制教育,会导致小陶的认知、学业发展滞后,社交能力缺失以及心理健康风险上升,并会造成未来小陶融入社会必要的学历缺失、社会适应困难。在多部门的沟通、谈话、提醒、训诫后,赵某某仍不愿改变其执拗、偏激的教育、管理孩子的方式,已不再适合抚养小陶,故判决小陶变更为随陶某共同生活。
典型意义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未成年人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保障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该义务不因婚姻关系变化、个人主观意愿而免除,这不仅是家庭责任,更是法定义务。如监护人以“孩子不适应学校,自己的教育方式更合理”等理由禁止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对子女就学权的漠视,也违背了国家义务教育的刚性要求,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发展权,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未来发展。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干预,对拒绝履行义务教育等相关监护职责的父母,依法变更抚养关系,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发展权益,是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实践。
该裁判强调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明确了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亦是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并非家庭或监护人随意处置的私事,事关国家未来,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案件的处置流程从亲属劝导到学校、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提醒训诫,直至进入司法程序予以保障,层层递进,有效传递法治温度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
/ 案例4 /
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应予保障
——赵某、钱某诉李某探望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赵某、钱某系夫妻,两人在独子离世后,因沟通不畅未能正常探望孙子小赵。赵某、钱某将小赵母亲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每周探望小赵一次,每次需连续12小时。李某辩称从未阻碍祖孙亲情,但孩子课业负担较重,需稳定环境,赵某、钱某主张的探望方式不利于孩子学业发展。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隔代探望权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探望权存在显著区别。父母的探望权源于亲子关系及抚养、教育义务,探望既是权利也是责任;而隔代探望权源于家庭成员间的亲情伦理,核心功能在于满足情感联络与精神慰藉需求,并非替代死亡的父母一方行使抚养、教育职责。基于此,隔代探望方案必须遵循两项核心要求:一是不扰乱未成年人固有的生活节奏,探望的时间与频率必须优先保障其稳定的作息、连贯的学业安排及必要的休闲空间,维护其成长环境的可预期性;二是不对直接抚养人造成不当干扰,方案必须合理、适度,尊重直接抚养人为保障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所作的规划安排,避免对其履行抚养教育职责造成干扰。
后经人民法院充分说理、释明,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探望方案:赵某、钱某每周探望孙子小赵一次,接其回赵某、钱某住处吃饭、玩耍、逗留2小时。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老人的隔代探望问题,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祖(外)父母可以跟随己方子女共同进行探望,但失独老人是否享有独立的探望权,如何行使探望权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题。赋予失独老人隔代探望的权利,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更是促进隔代代际沟通,维护失独老人与失怙(失恃)未成年人情感利益的一种方式,但是实践中该问题又涉及丧子老人情感慰藉与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秩序稳定、监护人协调负担之间的多重平衡。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同时也充分考量了未成年人的实际生活、学习秩序,从如何规范行使的角度,明确隔代探望权以情感联络与精神慰藉为核心,并非替代已故父母行使抚养、教育职责,并合理设定隔代探望方案必须遵循的核心要求:不扰乱未成年人生活节奏和不对监护人造成过度协调负担。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结合未成年人年龄、作息、学业安排和直接抚养人抚养计划等因素,协调细化、落实探望方案。既体现司法对失独老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怀,同时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转化为权责清晰、稳定持续的生活安排,为隔代探望权纠纷审理提供了可操作、可参考的裁判思路。
/ 案例5 /
司法学校社会协同 制止家长暴力管教
——区妇联代小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沈母与小林系母女关系。沈母独自抚养小林期间,在辅导小林学习时,多次以掌掴、脚踹等方式对小林进行殴打。其邻居和小林学校教师均曾发现并报警。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和教育,沈母称其认识到了错误,但并未停止家暴行为。2025年3月14日,小林在校期间被老师发现脸部、手掌处有外伤,老师向派出所报警。经调查,小林系遭受沈母殴打,致面部淤青、手掌受伤,还有头痛、恶心等症状。金山区妇女联合会因沈母的行为已对小林造成严重身心伤害,小林还随时面临再次被家暴的现实危险,故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沈母殴打、辱骂、威胁小林。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本案中,沈母系小林的母亲,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沈母多次殴打未成年人小林,严重侵害了小林的身心健康,该行为应立即予以禁止。金山区妇女联合会作为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专职机构,要求禁止沈母对其未成年的女儿实施家暴,系其依法履职行为,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禁止沈母对小林实施家庭暴力;并同步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委托专业社工上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妇联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纠正不当教养方式。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人民法院多次回访,及时跟踪掌握家庭关系的修复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生活现状。沈母已深刻认识到在教育管教上的方法错误以及自身存在的情绪问题,并正在积极向社工学习控制情绪、正确辅导孩子以及亲子沟通的方法,亲子关系得到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系“司法+学校+社会”协同发力,制止家庭暴力管教行为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存在隐蔽性强、维权能力弱、救助不及时等现实问题。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其实施暴力管教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维权更为困难。
本案中,学校在发现学生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后,主动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介入调查,固定证据;在未成年人维权能力受限情况下,妇联依法履职,代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立案后,第一时间核实案情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效果,人民法院联合妇联、青少年社工进一步加强了后续回访工作。从案件的处理流程来看,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单位均主动履职,积极采取有效行动,制止暴力管教型的家庭暴力,多方力量形成“发现报告-介入处置-司法裁判-矫治修复”全链条保护模式。另外,人民法院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双令并行的方式,以司法刚性制止家暴行为,以专业指导纠正“以罚代教、以打代管”的错误教养方式,引导监护人树立理性、文明、科学的育儿理念。该案件模式强化对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快速处置,对类似案件办理具有借鉴意义。
/ 案例6 /
隐瞒财产拒不申报 法院依法判决少分
——包某诉钟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包某与钟某原系夫妻,后包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查明财产范围,人民法院向双方发送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提供了申报表,告知未如实申报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承担“少分或者不分”的法律后果。收到申报表后,双方均作填写,并签署保证书。包某填写的申报表上,除双方共有的A房产外,只有两张银行卡,余额共计6万余元。经再三释明,包某又向法庭提交了其名下微信、支付宝以及另外4张银行卡的明细。钟某提交了包某尚有其他财产未予申报的初步证据后,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经调查发现,包某未主动申报的存款、理财产品等达50万元。此外,自双方分居后两年间,包某名下多张银行卡存在大额ATM取现、转账、消费总计百万余元,其对钱款去向解释不清。钟某认为包某存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对其予以少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发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双方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告知不如实申报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将承担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包某仍有部分财产未如实申报,应承担少分的后果。包某对于分居期间的异常大额取现、消费、转账部分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经人民法院反复释明后仍不作如实陈述,隐藏、转移财产的意图明显,对于该部分钱款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同样对包某予以少分。最终,人民法院在扣除包某赡养父母、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合理支出之后,对其恶意隐藏、转移的财产,依法判决对包某予以少分。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当婚姻关系走向终结,共同财产的分割成为焦点。由于家庭分工和财产掌控程度的差异,往往存在夫妻之间对对方掌握的家庭财产不甚了解的情况。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在离婚诉讼开始时就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己方掌握的财产状况,一方面督促双方履行婚内在财产上的忠实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全面掌握离婚时的财产状况,高效、公平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刻意隐藏、转移财产时,依法对不诚信的当事人予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适当惩戒。
本案在司法裁判中明确将违反夫妻财产申报义务的行为,认定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并判令该方对未如实申报部门的财产承担少分的法律后果,确立了“不如实申报即少分”的裁判规则,有力强化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刚性,体现司法对家庭财产权益保护的严肃性。这既是对失信行为的纠偏,也让婚姻关系终结时的财产分割,回归到应有的诚信与公平轨道,最终实现对家庭成员权益的全面保护。
/ 案例7 /
刑民协同 守护“监护真空”儿童
——郑某某申请撤销许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郑某某(女)与被申请人许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小许。2013年10月双方离婚,约定小许由许某某抚养。离婚后,郑某某至外省生活,许某某再婚并另育一子。
2022年1月至3月,小许(时年11周岁)多次夜宿家中楼道,相关部门对许某某及其再婚配偶进行教育训诫。2022年6月起,许某某仅在外租房供小许独居,由社会爱心人士提供临时照料。2024年7月许某某失业后,不再支付小许生活及租房费用,经相关部门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未能及时联系到郑某某,小许先后两次被送至当地救助管理站接受临时照料。
2025年12月9日,许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多番努力,终于与郑某某取得联系,并告知其小许的现状。2025年12月14日,郑某某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许某某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某作为与未成年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监护人,不仅让未成年的女儿独居生活,更在女儿独居生活期间未能提供持续充分的生活保障,致女儿处于危困状态。许某某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了小许的合法权益,据此判决撤销许某某的监护人资格。
判决后,人民法院委托妇联对郑某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强化其作为小许法定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对郑某某和小许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双方重建母女亲密关系。2026年春节,小许已随郑某某返回老家过年。经回访了解,目前小许生活学习环境较之前均有明显改善,情绪状况良好。
典型意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属于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十六条规定,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且拒不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父或母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不免除其抚养义务,其仍应依法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在实践中,当监护人的行为既涉嫌遗弃罪,又符合撤销监护权法定情形时,一般采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模式,即先审结遗弃罪案件,再由相关适格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这种处理模式能够通过刑事程序固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关键事实,为民事案件事实查明提供基础。但因刑事案件有一定的审理周期,未成年人的监护、抚养照料等易存在“真空”地带。
本案中,虽然郑某某也是小许的法定监护人,但是郑某某身处异地难以联系,且从小许2岁起双方就缺乏联络长达12年,若按照“先刑后民”的模式处理,必然会使小许的监护处于实质的“真空”状态。检察机关通过多方努力寻找到郑某某,并及时支持其起诉;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作出前及时审查并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资格,另通过法治教育与家庭教育督促未成年人生母承担监护职责,并在心理观护中拉近长期未共同相处的生母与孩子的心理距离,实现了从司法救济到监护归位的闭环。判决后,人民法院通过持续跟踪生母监护职责的履行情况,避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再次发生,并积极联合检察院、妇联等相关部门跟进后续抚养费主张、救助帮扶等事宜。本案通过刑民协同模式,避免了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的“监护真空”,通过判后回访和社会协同工作,实现了惩戒与保护同步发力,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关怀。
/ 案例8 /
适用必留份 维护“一老一少”权益
——刘某妹、杨某诉黄某、刘小某遗赠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名刘小某(10周岁)。杨某系刘某母亲,年事已高且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妹系刘某姑姑,依法被指定为杨某的监护人。2023年,刘某确诊软骨肉瘤,病情持续恶化,于2024年12月去世。
2024年1月17日,刘某亲笔书写遗嘱,明确其与黄某共有的房屋中属于自己的1/2份额和全部剩余存款均由姑姑刘某妹继承,并在遗嘱中要求,刘某妹接受继承后需负责母亲杨某养老送终事宜。刘某去世后,刘某妹、杨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按遗嘱内容继承刘某财产,判令房屋归黄某、刘小某所有,黄某向刘某妹支付折价款60万元。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但遗嘱自由并非绝对,必须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杨某年事已高,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每月养老金不足以覆盖护理院费用及日常医疗、生活开支,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刘小某年仅10周岁,尚在接受义务教育,无劳动能力,其母亲黄某月收入较低,难以完全保障其成长所需开支,亦属于需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情形。刘某订立的自书遗嘱形式合法,体现其真实意愿,但未为母亲及未成年女儿保留必要遗产份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先为两人保留相应份额后,剩余部分再按遗嘱处理。故判决房屋归黄某所有,黄某向杨某、刘小某、刘某妹分别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20万、29万。同时人民法院告知刘某妹和黄某分别作为杨某、刘小某的监护人,均应恪守监护职责,妥善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维护其人身及财产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规定系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旨在平衡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与特定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益,保障弱势继承人不因遗嘱安排而被完全排除在遗产分配之外。本案系一起典型的遗赠纠纷,核心聚焦遗嘱自由与家庭责任的平衡,重点突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老人和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约束,又传递了家庭温情,为促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化解家庭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人民法院在尊重立遗嘱人遗愿的同时,结合必留份制度处理被继承人遗产,关注“一老一小”需特殊保护的群体,保障其财产权益。本案一方面引导公民订立遗嘱时,要兼顾家庭责任,充分考虑老弱家庭成员的未来需求,避免因财产处分不当使弱势成员陷入更深的困境。另一方面也充分强调监护人职责,引导“一老一小”的两名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义务,践行“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家庭责任,弘扬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树立“家庭和睦、互助互爱”的良好家风,从源头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 案例9 /
未成年人开“黑车” 家庭教育指导助回归
——杨某诉徐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徐某某出生于2010年9月,自幼父母离异,随母亲温某共同生活。2023年,徐某某因心理健康问题休学。2024年3月28日,徐某某驾驶温某名下车辆开展非法营运活动,在载客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下车中的乘客杨某受伤。杨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徐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温某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高度关注案件中反映出的未成年人非法营运车辆问题,立即委托专业第三方社工对徐某某生活状况、亲子关系等开展家事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在徐某某休学期间,温某对其监护不力、管教缺失,导致其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并私自学会驾驶机动车。徐某某曾因非法营运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因未满14周岁,公安机关对其父母进行处罚。
获悉上述情况后,法官联合社工约谈徐某某父母,得知徐某某父母离异后,父亲徐某极少过问其教育问题;母亲温某因需照顾生病外公等原因在徐某某休学后疏于管教孩子。经研判,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温某的监护失责、管教失当是导致徐某某出现无证驾驶、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的深层次原因。为此,人民法院依法向徐某、温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针对家庭监管失效、监护衔接断裂、规则意识缺失等问题,责令二人至人民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人民法院联合高校学者和青少年事务社工,先后开展2次家庭教育指导、1次家庭治疗,并引导徐某某参加3次社区公益活动。后徐某、温某深刻认识到监护失职问题,逐步转变教育理念,主动转变管教方式;徐某某亦认清自身行为危害,主动要求参加案件庭审。庭审中,法官对徐某某开展法庭教育,引导其树立法治观念、敬畏法律底线。徐某某当庭认错并向杨某致歉。目前,徐某某已开始自学、筹备复学,并在社工帮扶下积极参与公益活动,逐步走出困境,顺利回归正常成长轨道。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离不开家庭培育与正确引导,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其对未成年人进行的家庭教育质量关系着未成年人人生走向。部分家庭存在监护缺位、管教失当、责任衔接断裂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偏差、行为越轨,甚至触碰法律红线。本案中,徐某某父母离异后监护管教缺失,休学期间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多次无证驾驶、非法营运,最终因操作不当致人受伤,其背后根源正是父母未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人民法院不局限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本案中深挖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失范的家庭教育失当问题,开展针对性指导,组织父母与子女共同剖析问题、探寻解决路径,精准破解父母子女间沟通交流不畅、教育方法错误、心理干预缺失等家庭教育难题,既促使家长认清监护失职问题,唤醒家庭教育责任意识、提升科学教育能力,也帮助未成年人认识自身错误,重拾生活信心、修正偏离轨迹,实现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修复家庭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的多重成效,推动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深度融合。
/ 案例10 /
引入外籍调解员 化解涉外家事纠纷
——马某诉扎某抚养变更纠纷案
基本案情
法国籍原告马某(男)与拉脱维亚籍被告扎某(女)均为在上海长期生活、工作的外籍人士,二人于2013年10月在上海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德某,该子亦在上海生活、学习。2022年3月,双方经我国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轮流抚养。然则,离婚后双方因抚养义务履行及探望事宜产生争议。
马某以扎某频繁更换工作、出差为由诉请变更由己方单独抚养孩子,并要求对方支付高额抚养费;扎某则主张维持轮流抚养模式,认为马某已再婚,德某正处青春期且有阅读障碍,需同时获得父母双方关爱。
人民法院查明,在法律适用上,双方均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审理本案。在日常相处中,双方均存在要求德某拍摄视频固定抚养意愿、一方现任配偶向德某传递贬损另一方言论的行为,导致德某出现情绪低落、焦虑等心理问题,主动表达希望脱离父母纷争的意愿。
人民法院及时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禁止父母强迫子女表达抚养意愿、传递贬损言论。另,考虑到本案系涉外家事抚养纠纷,为减少文化习俗差异带来的沟通隔阂,人民法院委托外籍法学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外籍调解员熟悉国际司法规则,与当事人具有相似在沪生活背景,三方迅速建立信任、搭建沟通桥梁。在法官指导下,各方共同协商制定的调解方案,既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又与国际司法惯例有效衔接,明确节假日范围、探望周期、就学要求等细节,降低后续司法文书跨境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障碍。最终,马某、扎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对双方之子按年为单位进行轮流抚养,并明确了抚养费金额及探望方式。结案后,双方顺利稳妥地交接,孩子的生活状态趋于稳定。
典型意义
涉外家事纠纷呈现法律适用复杂、文化习俗多元等特征,审理中需兼顾规范法律适用与尊重文化习俗,有效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文化差异对对方的抚养方式不满,并在生活中向未成年人孩子传递负面信息,造成孩子内心的极度不安。审理中,人民法院根据调查中发现的不当养育行为,两次向父母双方发送《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并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一方面明令禁止父母强迫子女表达抚养意愿、传递贬损言论,另一方面针对跨国抚养、跨境求学、跨国探望等特殊场景,明确轮流抚养交接规则以及抚养相关的附随义务、抚养费支付要求、重大事项协商机制,通过司法的“柔性提示+刚性强制”,纠正监护人不当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均已再婚、未成年子女存在明显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担任家事观察员和外籍法学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两员”对未成年人开展针对性心理干预,化解情绪对立,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案提供专业支撑。同时,为促推调解协议落实,人民法院主动查明域外法,向当事人阐释中国法核心原则和对比中国与法、拉两国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其充分理解中国法律适用逻辑。
本案针对涉外家事案件中存在的法律认知差异、文化习俗差别、跨境执行风险等难点问题,既严格适用中国法律、坚守司法主权,又严格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通过多元化解路径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涉外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离婚诉讼中一方隐瞒财产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法院可依法判决隐瞒方对该部分财产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已明确告知不如实申报的后果。
问题2:失独老人能否单独主张探望孙子?
答:可以,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基于亲情伦理,法院在保障孩子生活学习稳定的前提下予以支持。
问题3:未满八周岁的孩子意愿法院会考虑吗?
答:会,未满八岁但有表达能力的子女,法院会听取其真实意愿并作为抚养权判定的重要参考。
问题4:父母拒绝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怎么办?
答:父母无正当理由拒送子女入学,法院可依法变更抚养关系,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问题5:家长以管教为名殴打孩子能否申请保护令?
答:可以,妇联等机构可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同步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纠正暴力管教。
问题6:遗嘱没有给无劳动能力的老幼留遗产有效吗?
答:无效,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否则法院将先划扣必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