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浅谈

来源:江苏经济报 2012-05-05 17:23:35 阅读
  杨益群

  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年来未婚夫妇为防止双方将来在离婚时因婚前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而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对婚前财产的约定。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离婚财产的一些纠纷,财产悬殊的夫妻更多地去选择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因为经济地位较高的一方会借此表明双方爱情的非功利性。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当事人首先要准备好以下材料: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双方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使用、维修、处分原则等。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委托他人或是一方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公证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查问当事人的协议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实体权利的转移,公证员在谈话笔录过程中,会再三确认当事人划分财产归属的意见,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关系。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最后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

  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体现在: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明晰财产归属;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申请人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等法规对婚姻双方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以保护。

  婚前财产公证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的感情,有些许亵渎信任基础上的爱情的成分,尽管它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时也容易使双方失去信任。二是婚前财产因为缺少年限的限制可能对婚姻双方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若在婚姻登记前做这一公证房产归甲方,若干年后甲方要抛弃乙方及其子女,那么就会面临无过错的乙方及其子女一无所得的情形。三是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

  总之,婚前财产公证的优越性需要继承与发扬,其局限性亟待法律的完善,从而促使双方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降低离婚率,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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