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越高财产公证越多 夫妻婚前财产协议如何约定?

来源:钱江晚报 2012-05-05 17:14:38 阅读
前段时间,本报报道了西湖区法院的一起婚内财产纠纷案,说的是一对80后夫妻还没离婚,却要把婚内财产做一个分割,据了解此为杭州市首例婚内财产分割官司。

  前段时间,本报报道了西湖区法院的一起婚内财产纠纷案,说的是一对80后夫妻还没离婚,却要把婚内财产做一个分割,据了解此为杭州市首例婚内财产分割官司。(详见4月20日A5《两年多的婚姻生活只剩下法庭上数十张银行账单》)

  当时,还有人疑问,婚姻关系内,那不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能分吗,怎么分。

  打官司虽然少见,但是,去公证处分清夫妻财产的却不少见。公证处对此类公证,有个专门的名称,叫“夫妻财产约定”。

  来自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的数据:今年3月,共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11起,当月办理各类公证的总量为2500件。

  夫妻们都约定些什么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一本厚厚的档案。第一页是一份协议,叫“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主要内容就是财产分割,后面的材料有公证员现场询问笔录,双方身份证明等,如果涉及房产分割,还要有房产证复印件。

  随便翻开几本约定,约定中最多就是房产。比如,女方婚前所购某房产,归女方所有;由男方父亲全额出资购买的婚房,归男方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

  来做财产约定的,基本上都不止一套房子。翻了数十本档案,最“富有”的一对夫妻有近十套房产,包括住宅、商铺和写字楼。在约定时,商铺写字楼,因为没有产权,分割的是40年使用权。

  股票,这几年也成为家庭财产的基本构成之一。夫妻股票账户里有个几十万是很常见的。所以,账户里的股票归谁,这类约定也很多。

  还有一类是股权。夫妻的一方拥有某某公司的多少股权,通过公证约定股权归属。

  还有一种不太常见,债务债权约定。估计夫妻一方是生意人。比如,有夫妻这样约定:“协议前,夫妻共同债务由男方承担;协议后,以各自名义产生的债务各自承担”。

  债权道理也是一样的,约定债权也就约定了债务收回来归属哪一方。

  老夫少妻做“约定”的比较多

  倒也不是“富有”的夫妻最“喜欢”约定。

  西湖公证处主任俞剑英说,有两种夫妻来做“约定”比较多。一种是夫妻年龄相差比较大,而且是再婚的。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老夫少妻”。男方在这次婚姻以前往往拥有房产等财产,现在公证约定其中一部分财产归属女方,也以此来显示对于此次婚姻对象的一片真心。

  另一类集中的群体是80后、90后夫妻。俞剑英分析,这类夫妻年纪轻,婚房往往是父母出资购买。比较多见是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现在通过公证约定该婚房属于男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如果离婚的话,房子,女方是没份的。

  还有夫妻各自在婚前都买了房,都在按揭,有人约定:双方各自婚前房产,婚后也各自承担按揭,房屋产权分属各自,而不属于共同财产。

  还有一类,夫妻感情时好时坏,在双方心平气和,尚能沟通的时候把财产进行分割。

  用“夫妻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行不通

  “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记者问俞剑英,比如男方是做生意的,经营状况不太好,欠了很多债。男方和女方做一个夫妻财产约定,把家庭财产和公司的一些股权、资产等都归属到女方名下,以此来逃避第三方追债。

  俞剑英说,这是行不通的。

  从法律上来说,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对内效力”,即这份约定对于夫妻间是有效的。但是“对外效力”,即对第三人来说,则不一定了。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第三人,也就是债权人,在达成债务时,是知道对方夫妻间有这份约定的,那么就按照夫妻约定中约定的那一方来承担债务。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对方夫妻间有这样的约定,那么还是由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

  这时如果夫妻约定债务由男方来承担,那么,夫妻在共同偿还了第三方的债务后,妻子可以根据约定,向丈夫追偿。

  房产、地产、股权、汽车,公证但没办过户,也不牢靠

  房产地产,夫妻间的分配经过公证,就一定做数了吗,换句话说,一旦离婚,是不是就按照约定来分割呢。

  俞剑英说,如果分配的是存款这些,那么约定的效力已经足够。如果分配的是房产地产或者股权,甚至汽车,公证但没过户,还不牢靠。

  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和平解释,以一套房产为例,原本属于男方,现在通过公证确认为双方共同拥有,在法律上好比“赠予”,而“赠予”是可以随时撤销的。也就是说,一旦离婚,双方感情上肯定出现问题了,男的说,我反悔了,我不想把房子给你了。

  介于房产证上没有女方名字,所以在法律分配上,女方依旧得不到房产。

  所以,在公证之后,还要做一步,就是去相关部门,比如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约定双方共有的,那就应该把另一方名字加上去。如果约定归属另一方,那么就彻底过户给另一方。

  房价越高,夫妻财产公证越多

  俞剑英回忆,大约在2007,2008年左右,“夫妻财产约定”开始出现。

  相对于近年来,整体公证数量每年10%以上的增幅来说,“夫妻财产约定”算增长缓慢的。

  究其原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来谈财产分割,跟我们中国人的传统感情终归有所冲突。

  哪怕80后90后,来做公证,尤其是一方有财产,另一方没有,公证约定“没有的还是没有”,另一方心情肯定是不舒畅的。公证员说,其实都能看得出来。但我们问她,你是不是自愿的,她还是愿意的。

  尽管没有精确的统计,但有一个现象,夫妻财产公证是伴随着高房价而成长起来的,房价越高,来做公证的夫妻越多。一套房子动辄几百万,搞得谁都淡定不了。

  据了解,公证价格是每件400元,如果约定也需要公证员帮忙书写的话,那还需100元代书费。

  从那些被“约定”的细节看夫妻关系

  翻看了很多档案,对于其中的一些细节记忆犹新。

  婚姻是一场艰难的相守,各种情绪由此也可见端倪。

  有一对80后夫妻,婚前男方出资,以女方名义买房,现在约定“共同共有”。他们的“故事”是,婚前男方想获得女方芳心,表现得异常大方,在房产证上只留女方一人名字。浪漫的追求变成现实的婚姻,房子还是共有的好。

  有一对老夫老妻,仅有一套房子(为女方父母房改房),来公证,房产归属女方,但是“使用权归双方”。这里头的故事是,两人吵架,女的不能心情不好,就把男人赶出家门。

  遗产公证是公证中的最大类,这两年出现了一个新动向:老人公证遗嘱,自己的财产在身后仅归子女一方所有,而不包括子女的配偶。甚至会“细致”到:归儿子所有,而非儿子夫妻共有;如果儿子出意外,归孙子所有。老人说,现在年纪轻的离婚率高,我这是不让我的孩子吃亏。肖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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