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刘某C与刘某B为父女关系,且案涉房屋登记在刘某B名下,故刘某B基于其父刘某C代为出资购买案涉房屋而取得房屋所有权。樊某A主张刘某B购房时不具相应能力支付数额巨大的购房款的理由,不足以否定刘某B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主体的判定,故债权人无权申请执行该房屋。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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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主张通过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赠方式取得案涉房产,但其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另外,案涉房产用途为商用,并非住宅,不属于为保障刘某甲最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用途。因此,刘某甲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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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主张通过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赠方式取得案涉房产,但其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另外,案涉房产用途为商用,并非住宅,不属于为保障刘某甲最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用途。因此,刘某甲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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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A取得该18套房屋时尚未成年,该18套房屋并非其个人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取得,故一审法院认定该18套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王某A主张案涉房产系其个人财产应排除执行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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