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通常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除抚养权外夫妻争夺最多的就是房产,因为房产价值较大,所以很多离婚案件中都会对房产分割拥有较大的争议,在双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时候,往往会通过法律诉讼手段,去法院进行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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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基于某B与某A各自债权产生的时间、内容、性质以及根源等方面来看,某B对诉争房产所享有的权利应当能够阻却对本案讼争房产的执行,某B提起执行异议请求阻却对本案讼争房产执行的理由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停止对讼争的位于福建省上杭县××房产的执行正确,应...
202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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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某A提起的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某B对自己及某C名下的房产执行,依法应当按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规定加以审理,认定案涉执行财产是否足以排除执行,某C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2022-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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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儿子某A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某A享有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2016年,顺德丰公司基于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某A的请求权与顺德丰公司的金钱债权,某A的请求权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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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法院综合分析案涉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认定案涉房屋应为某C、某D的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当。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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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刘某C与被告汪某A离婚协议约定座落于张公山新村××单元××号,全产权归女方及婚生女汪某B所有,女方在婚生女十八周岁之前,不得卖该处房产。协议约定有效。”已发生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汪某A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刘某C、汪某B将...
20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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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标的物的涉案房屋,在王某C与王某B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王某B所有。因房屋本来就登记在王某B名下,故无须另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王某B即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
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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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钟某A仍然以张某B名义用案涉商铺抵押贷款,表明钟某A对案涉商铺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持放任态度,其对案涉商铺未办理过户登记存在过错,故钟某A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对案涉商铺的执行,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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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主张通过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赠方式取得案涉房产,但其因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并未取得案涉房产所有权。另外,案涉房产用途为商用,并非住宅,不属于为保障刘某甲最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用途。因此,刘某甲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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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C以自书的《刘某C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某A关于确认《刘某C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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