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母亲偷偷公证给女儿 儿子以此为由拒付赡养费

来源:浙江在线 2012-09-20 14:47:10 阅读

  浙江在线09月18日讯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义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人因种种原因而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前段时间,黄岩就发生了一件因房子引起的赡养纠纷事件。

  记者调查

  8月下旬,记者来到黄岩东禅巷的一户人家,年近八旬的阿婆刘贞玲蜷缩在不足2平方米的床上,连说话都没有力气。

  “我妈妈身体一直不好,以前是我照顾得多,其他4个兄弟也有来照顾,也会出些赡养费。但最近发生了一件事,他们都不愿意出了,我一个人也无力承担,赡养母亲就成了难题。”女儿方迎春说。

  究竟是什么样的事情让刘贞玲的4个儿子对她弃之不顾呢?

  刘贞玲的三儿子方德领告诉记者,1984年分家时,为了照顾身有残疾的自己,父亲将黄岩东禅巷的大约26平方米的房子分给了他。父亲去世后,该处房产就登记在母亲的名下,而母亲也一直居住在该房子里。然而,2004年,刘贞玲却在4个儿子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地将该处房产公证给了唯一的女儿方迎春。

  “我也是最近才知道的,非常气愤,这原本就是我的房子,几个兄弟都是知道的,并且承认的,母亲怎么可以这么做?本来我的腿就不方便,生活困难,现在连房子都没了,我怎么活下去?”方德领说。

  方德领的说法得到了其他3个兄弟的证实。“以前,我们几个兄弟都是出赡养费的,现在房子都公证给了女儿了,我们当然不愿意再出赡养费了。母亲今年五六月份生病时所花费医药费也都是我们兄弟姐妹平摊了的,要不是出了这个事儿,我们也会赡养母亲到底的。”刘贞玲的小儿子说。

  而方德领则告诉记者,赡养母亲本来是应该的,但这口气实在是不出不快。“没有房子,我是不会再赡养了的,除非房子重新划到我的名下。”

  至于为什么当初刘贞玲会将原本属于儿子的房产公证给女儿呢?“我哥哥对我母亲不好,经常和她吵架,虽说有照顾她,但不是很尽心。我母亲一气之下,就这么做了。”方迎春说。

  截至记者发稿前,记者了解到,经过当地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的调解,刘贞玲的5个子女达成一致协议:黄岩东禅巷的房子归方德领和方迎春共有,而母亲刘贞玲则由五个子女一起赡养。

  赡养父母不以是否继承财产为前提

  律师卢 俊:

  赡养父母是法律所规定的强制义务,并不以是否继承财产或者其他条件为前提,依据我国《婚姻家庭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有扶助、赡养老人的义务,不赡养老人严重者可构成刑事犯罪。

  本事件中的几个儿子因老人将房产公证给女儿就拒绝赡养老人是错误的,房产作为老人所有的财产,老人完全有权力独立做出处置,作为子女是无权力干涉的。

  老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要求各子女承担起相应的赡养义务;

  2.请求街道、村(居)委会协调;

  3.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幸而,各方当事人最终化解了矛盾,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毕竟亲人一场是缘分,这样的缘分应当去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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