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遗嘱须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内容形式不合法导致遗嘱无效

来源:今晚报 2012-09-20 09:55:24 阅读

  本报讯 (记者解金钊)陈林的母亲去世前,曾用录音机录下遗嘱,表示要将三套房给陈林和弟弟。后陈林的父亲未履行,遂被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一审认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公民立遗嘱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鉴于该遗嘱没有见证人,而房产又属夫妻共有,判决遗嘱无效,三套房由陈林及其父亲、弟弟、外婆共同继承。

  原告方为陈林和他的外婆,被告方为陈林的父亲和弟弟。据陈林称,2010年母亲去世,临终前录下口述遗嘱,对家中三套房产进行分配,即兄弟俩各享一套,剩余那套归兄弟俩共有。但母亲病逝后,父亲并没有履行。陈林要求按照母亲遗嘱继承房产,其外婆要求对女儿遗产进行依法继承。庭审中,陈林的父亲和弟弟均表示,不认可陈林母亲的录音遗嘱。

  法院审理查明,除陈林及其父亲、弟弟、外婆四人外,陈林母亲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认为,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立遗嘱只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录音遗嘱,在内容方面擅自处分了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形式方面也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该录音遗嘱从内容和形式方面均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属于无效遗嘱,遗产应依法由原、被告四人继承。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三套房产中,一套归原告方二人共有,另两套由被告方二人各继承一套;因房产价值不同,故陈林兄弟及外婆应分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陈林父亲支付相应房屋折价款。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作者:解金钊 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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