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办收养手续 继承遗产犯难

来源:齐鲁晚报 2012-09-20 15:09:39 阅读
  本报9月11日讯(见习记者 刘振 通讯员 李秋蕾) “我的养父母都去世了,留下一处房产,可当时没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我可以继承房产吗?”近日,市民王女士到德州市鲁北公证处对房产继承问题咨询。公证员经过分析后告知她,需要先到法院提起诉讼,确认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经了解,王女士在她七岁时(1990年)被养父母王某和张某收养,养父母二人并没有自己的孩子。后来养父母因病相继去世,两人遗留一处房产,王女士想要办理房产继承时,却因当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犯了难。此外,王某与张某的父母均早年去世,二人各自都有一个姐姐,彼此之间几乎没有来往,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亲戚。

  公证员经过分析,产生了两种观点,其中一种是:由于王女士与养父母当年没有办理有效的收养登记手续,他们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收养关系,而王某与张某也没有父母,因此不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只能由王某与张某的两个姐姐继承。

  另外一种观点是:我国现行的《收养法》是于1999年开始施行的,对于确认在《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应看这种收养关系是否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若收养关系有效,则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鲁北公证处公证员介绍,虽然当时王女士与养父母并没进行收养登记,但符合当年收养孩子的相关规定,形成了有效的事实收养关系。“王女士与王某张某的收养关系自形成收养事实且共同生活时成立,其收养关系应受到现行的《收养法》保护,王女士可以作为王某与张某的继承人。”

  经过多方分析,公证员告知王女士可以去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在《收养法》颁布之前她与养父母的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如果判决成立,王女士就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果不成立,只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王某与张某的姐姐来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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